邓娜律师亲办案例
武某某与沈某某、成都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邓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484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武某

原告代理人:邓娜律师

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1)、沈某(被告2

案件基本情况:

20121030日,被告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1.7万元,原告收到被告1盖章的借据一张,写明借款期限为20121030日至20121230日,约定20121230日前偿还全部本息。被告被告2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还款期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1推诿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1.7万元并承担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0051.73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1、被告2向原告武某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法、有效。被告1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9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1虽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但借条上载明应于20121230日前偿还,被告主张逾期利息从2013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明确载明”担保人被告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主债务还清为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2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1进行追偿。

判决结果:

被告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91.7万元及利息(以91.7万元为基数,从2013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2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1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771元,由被告1、被告2负担。

律师观点:

在借贷类纠纷发生后应积极寻求律师帮助,律师有权帮助您去查询债务人、担保人的相关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进行资产转移,侵害到您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应积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债权确认后可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失信措施,积极追回您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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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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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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