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娜律师亲办案例
某电工有限公司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邓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54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娜律师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20147月、8月,被告因承建的“锦东庭园”项目工程建设急需电线、电缆,被告项目经理口头与原告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电线、电缆,并由原告供货至“锦东庭园”项目工地。原告依照双方口头约定自2014823日开始向被告指定工地供货。20141120日,被告方授权代表徐华与原告签订《框架协议》,对原被告双方的供需关系进行确认,并对供货价格进行了确认。2015330日,原被告双方针对双方供需关系补签《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对原告前期供货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被告期间及后续向原告购买货物以及所购货物的种类、型号规格、单价、数量、付款方式以及签收人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自20148月至20157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总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3597783.36元的货物,但被告收货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有824126.67元的货款未向原告支付。期间,原告曾多次去电、去函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824126.6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10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577日《计划单》和201578日的《送货单》上所列货物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还是被告向四川新东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问题。一、被告抗辩其要货需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原告,原告才能送货,但结合《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在需方发出电线(或收到)书面供货通知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电缆十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相应数量、质量的货物”,由此约定内容可见,其与被告的抗辩并不相符;二、201577日的《计划单》上有被告授权代表“杨忠桥”的签字,201578日杨忠桥并对货物进行了签收,能够证实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应的供货义务;三、虽然被告提交了在四川新东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线、电缆的《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据上显示其所购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与本案争议的原告提交的201578日的《送货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一致。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电线、电缆货物的专业经销商,在201577日接到被告的要货申请后,于次日向被告送交货物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活动,即使被告于201578日在四川新东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线、电缆属实,亦不能排除同一天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相同货物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201578日的《送货单》上所载货物总计价值为824126.67元,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送交了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24126.67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欠货款824126.6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24126.673元为本金,从201510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7元(减半收到6453.5元)、诉讼保全费4641元,共计11094.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公司垫付,被告被告公司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合同甲方出于强势地位恶意拖欠供货公司货款,严重影响了我代理人公司的现金流和正常经营,此客户为本律师法律顾问单位,在跟客户单位即原告方接触并详细询问案件的经过后,积极出具具体应对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及委托。并积极组织材料书写书面起诉资料,准备案件证据资料。后通过多方渠道对被告方资产及财产情况做尽调,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相应资产。最终积极追回我当事人的货款80多万元整。

虽然当时合同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做出明确约定,但站在我当事人的角度,从律师的专业角度积极向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更加全面完整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争取了我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以上内容由邓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娜律师咨询。
邓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71好评数18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企业大厦4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企业大厦4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