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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权属、收益如何认定
来源:邓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5
浏览量:919

1.车库用途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权利人承租人无权擅自改作他用——业委会诉某公司、承租商户车库使用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库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权利人虽然是停车库的产权人,但使用时应符合规划用途。权利人将车库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显然违反规划用途,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承租人应当恢复车库停车位,恢复原有围墙、围栏、绿化等设施。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6年8月24日


2.权利人已实际取得车库所有权的,第三人强行占有行为无效——王某诉李某车库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库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业主或者业主与其他人就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车库的权属发生争议,应确定为车库纠纷。双方之间签订《车库购买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买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卖方已交付车库及车库钥匙,且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买方已实际取得车库的所有权。之后卖方又与第三人签订《车库购买合同》,第三人向买方索要车库及钥匙未果后,强行将车库撬开并占用,该占有行为无效,车库所有权仍归买方所有。

案号:(2016)鄂0923民初3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车库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便利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刘某诉刘某民等车库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因原始建造而取得车库的物权,虽然缺乏有关手续,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在有关部门认定其为非法建筑前,车库仍具有使用的价值,如不加以区分,既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又严重影响邻里关系,易滋生矛盾与事端,故应予区分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的车库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便利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案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105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业主委员会擅自分配地下室车库,侵犯了车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玉林市某商住楼业主委员会等与广西某公司车库纠纷上诉

案例要旨: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住楼地下室车库面积并未作为公摊面积计算到商品房公共面积中,且地下室车库权利人已向相关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用,已合法取得地下室车库的所有权。商住楼业主委员会未经地下室车库所有人同意,擅自将其分配给各业主使用,侵害了车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5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因出租车库取得的停车费收益理应由车库所有权人享有——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XX公寓业主委员会、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上诉

案例要旨:审理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车库已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事实依据,判定车库的权属归权利人所有并无不当。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因出租车库取得的停车费收益理应由车库所有权人享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的收益应当返还。车库收益与公寓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紧密相关,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服务费用。车库是公寓的附属设施,无论其产权人是谁,其用途都是优先供小区产权人或承租人使用,产权人无权要求业主返还车库。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6.车库所有权未有明确约定时,归其投资建造者所有——上海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业主委员会车库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地下车库系经批准建造的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依照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规则来确定,即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享有收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计入小区公用建筑面积,《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对其所有权作出约定,故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谁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享有所有权原则,认定车库所有权归属其投资建造者所有。该民防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已明确平时用途为停车库,亦是作为小区的主要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列入投资建造者向购买该小区新建住宅的业主发放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故投资建造者对涉案民防工程在非战时的利用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的合理使用为宜。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7.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款不包含买卖车库的价款,车库不应随房屋一并转让——郑某与温某车库纠纷上诉

案例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建筑区划内车库是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作为专有部分的客体,其权属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附随房屋的所有权一同变更。

案号:(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8.车库权属并未进行约定,且产权已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该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上海市闵行区某业主委员会诉上海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经规划核准投资建造的专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其归属并未与购房人进行过约定,且车库产权已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因此该车库产权归属于开发商并无不当。业主委员会主张该车库属于共用地面架空层、开发商存在私自改变用地规划的情形,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0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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